裁判文书详情

茅景妹与苏州**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茅景妹与苏州**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太浏民初字第046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书,苏州**限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茅景妹劳务报酬3725.39元,未按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的,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直接支付茅景妹预交的诉讼费用25元。因苏州**限公司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根据茅景妹的申请,本院立案执行。

本院查明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令。经查被执行人名下财产现无法处置。经本院组织听证,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申请执行人享有的权利应当得到保护,但权利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财产履行能力。现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依照规定,本案应当终结执行。本案经裁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院(2013)太浏民初字第0466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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