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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与杨**、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徐**诉被告杨**、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杨**、徐*归还本金1万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杨**、徐*承担。本院于2016年1月27日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依法由审判员徐**独任审判,于2016年2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徐**及其委托代理人尚颖成、被告徐*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杨**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本院查明:2011年6月3日,被告杨**向原告徐**借款1万元,并出具借条一份。借款到期后,被告杨**未归还本息。庭审中,原告徐**自认在借款时与被告杨**约定该借款只认被告杨**。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杨**向原告徐**借款,有被告杨**书写的借条予以证实,其借款合同关系成立,故对原告徐**起诉要求被告杨**承担还款责任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原告徐**自认与被告杨**约定为其个人债务,故对原告徐**要求被告徐*承担还款责任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杨**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起五日内归还原告徐**借款人民币10000元;

二、驳回原告徐**对被告徐*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杨**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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