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刘**与被告周**、周*、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刘**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对其诉权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刘**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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