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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陈**等与中国人民**司丹阳支公司、邹**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中国人民**司丹阳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陈**、陈**、陈**、陈**、秦**、邹**、江苏**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法院(2015)滨民初字第070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上诉人中国人民**司丹阳支公司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最**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第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原审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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