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钱某诉被告程*离婚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主审法官徐**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
原告钱*的诉讼请求为:1、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钱*的撤诉申请,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钱*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钱*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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