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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与杨*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胡*与被告杨*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胡*及其委托代理人尚颖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杨*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胡*诉称:原、被告是同村人,于1975年底按农村风俗举行结婚仪式,1976年7月27日生长女胡**,1979年3月1日生长子胡**,均已成家。原告是瓦工工头,在外承包小型建筑工程,被告怀疑原告与其他女子有染,经常与原告发生吵闹,要原告“滚越远越好”,致原、被告夫妻感情彻底破裂。为此,原告曾于2014年7月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后撤回起诉。现再次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原、被告离婚;家庭共同债务依法负担;诉讼费用双方各半负担。

被告辩称

被告杨*未到庭应诉。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是同村村民,1985年自由恋爱,后于1986年农历正月初六按农村风俗举行结婚仪式,没有领取结婚证。婚后夫妻感情一般。1986年7月27日生长女胡**,1989年3月1日生长子胡**,现均已成家。家中财产有三间平房及两间厨房。由于原告在外搞小型建筑工程,被告怀疑原告有外遇,常与原告发生吵打,双方于2000年分居生活至今。2014年7月,原告向法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后撤回起诉,但双方仍未和好。

上述事实有常住人口登记卡、本院民事裁定书及原告陈述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结婚时虽未领取结婚证,但是在《婚姻登记条例》施行前同居生活,根据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原、被告为事实婚姻。由于被告怀疑原告有外遇,双方之间经常发生吵打,致双方分居生活,且分居生活时间较长。尤其在原告于2014年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撤诉后,双方也未能和好,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对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庭审中,原告放弃对共同财产的分割,是对其权利的处分,本院予以准许。至于原告提出有150000元债务,因无证据证明,故本院不予采信。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自动放弃抗辩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九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准予原告胡*与被告杨*离婚;

二、夫妻共同财产三间平房及两间厨房归被告杨*所有;

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胡*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开户行:盐城**汇支行,帐号:40×××21,收款人:盐城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专户)。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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