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于新龙与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人于新龙因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查封登记为被申请人冯*所有的苏C×××××号思域牌小型轿车一辆,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查封登记为被申请人冯*所有的苏C×××××号思域牌小型轿车一辆(保全价值范围4万元)。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