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高**与钟**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人高**因机动车事故纠纷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查封登记为被申请人钟家军所有的苏C号福田牌重型仓栅式货车一辆,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查封登记为被申请人钟家军所有的苏C号福田牌重型仓栅式货车一辆(保全价值范围2万元)。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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