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吴*诉被告吴**、中国太**份有限公司邳州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吴*于2016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吴*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吴*撤回起诉。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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