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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限公司与中广世纪博帆(北京**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无锡**限公司(以下简称羿**司)与被告中广世纪博帆(北京**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羿**司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中**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现原告羿飞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中广公司的起诉,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羿**司撤回对被告中广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735元,由羿飞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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