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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高**与朱**、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沈**、高*升诉被告朱**、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刘*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12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沈**及二原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孙**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朱**、曹**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沈**、高东升诉称:2012年3月1日,二被告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因资金周转需要,两次共向原告借款15万元,约定月利率1.5%。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偿还借款。请求判令二被告共同偿还借款本金15万元及利息(依本金15万元,自2012年3月1日起至判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月利率1.5%计算),并承担诉讼费用。

被告辩称

被告朱**、曹**均未答辩。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告沈**、高**系夫妻关系。2012年3月1日,被告朱**向原告沈**借款10万元,约定月利率1.5%;同日,被告朱**再次向原告高**借款5万元,约定月利率1.5%。2014年12月3日,原告沈**、高**分别起诉被告朱**至本院,后撤诉。被告至今未偿还借款。

上述事实有结婚证、借条、当事人陈述及本院的庭审笔录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综合原告所举的证据及本院的庭审笔录,可以认定原告沈**、高**夫妻二人与被告朱**之间形成合法的借贷关系。被告朱**未按照约定偿还借款的行为构成违约,应承担继续履行的责任。原告主张被告朱**、曹**夫妻关系、涉案借款系二被告夫妻共同债务,但未能提供相关证据证明,本院难以采信,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曹**对涉案借款承担共同清偿责任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不予保护。被告朱**、曹**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对相关诉讼权利的放弃,不影响本案的审理和裁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沈**、高东升借款本金15万元及利息(依本金15万元,自2012年3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月利率1.5%计算)。

二、驳回原告沈**、高**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330元,减半收取2165元,由被告朱**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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