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江**装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无锡恒**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案,不服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2014)锡滨太民初字第0399、034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7月2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2014)锡滨太民初字第0399、0340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