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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中**限公司与洛阳成**限公司、洛阳**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中**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司)与被告洛**有限公司、洛阳**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司于2016年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的民事法律行为。现原告中**司申请撤回起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中**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93元、财产保全费1320元,合计2913元,由原**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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