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宜兴**限公司与上海旭**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宜兴**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甲公司)与被告上**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乙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某甲公司于2016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某甲公司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某甲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439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某甲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五月四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