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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与施*赡养费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陈*与被告施*赡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20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颜*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独任审判,于2015年9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及其委托代理人冯华沭,被告施*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陈*诉称,我与被告施*系母子关系,我现在年老多病,生活困难,被告施*未履行赡养义务。请求判决被告施*支付赡养费1500元/月。

被告辩称

被告施*辩称,我对原告陈*已尽赡养义务;原告陈*有三子女,我愿意和其他姊妹共同承担赡养义务。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告陈*与施XX生育三子女,即长子施*,长女施X,次女施X。施XX现随被告施*共同生活。原告陈*无工作,现有60元/月生活补助;被告施*从事个体经营,收入约10万元/年。

庭审中,原告陈*认为其他两子女已尽赡养义务,不起诉其他两子女。

上述事实,有常住人口登记卡及及双方当事人陈述为证,经庭审质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子女赡养扶助无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是法定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本案中,原告陈*年老体弱,其收入不足以支付医疗及生活费用。故原告陈*要求被告施*给付赡养费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具体金额,结合当地的生活水平以及赡养人人数、被赡养人经济状况等因素,本院酌情确定被告施*给付原告陈*赡养费700元/月。

经调解不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护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施*自2015年12月1日起给付原告陈*赡养费700元/月。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原告陈*已预交),由被告施*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以下无正文)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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