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淮安明**限公司(以下简称明**司)与被上诉人**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淮安**开发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18日作出(2015)淮开民初字第1559号民事判决。上诉人明**司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12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2月2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明**司的法定代表人崔**及其委托代理人方**、被上诉人科**司的委托代理人滕**、吴**到庭参加诉讼。
一审法院认为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明**司于2016年3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明**司撤回上诉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不侵害他人利益,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淮安明**限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上诉案件受理费1144元,减半收取572元,由上诉人**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