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江苏安**限公司与合肥千**限公司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江苏安**限公司诉被告合肥千**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该案过程中,原告江苏安**限公司于2015年11月19日,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合肥千**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江苏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江苏安**限公司撤回对合肥千**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84元、保全费570元,由原告江**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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