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早诉被告张**、魏**、丁**、胡**、胡*、江苏浩**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早于2015年9月24日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张**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张**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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