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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与力新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李**被告力新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周*独任审判,于2015年11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及委托代理人黄*来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力新功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被告于2011年分两次向原告借款133000元并出具借条一张,2013年春节前被告偿还10000元,2014年6月11日原告要求被告重新出具了123000元的借据,该款经原告多次索要未果。现请求依法判令:1、被告支付原告借款123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未作答辩。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查明:2014年6月11日,被告力新功向原告出具借条一张,载明“今借到李*现金壹拾贰万叁仟元整¥123000”。原告索要该款无着,因而成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合法的债权债务受法律保护。原告现持被告出具的借条向其主张偿还借款123000元于法有据,应予支持。

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力新功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偿还原告李*借款123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760元,减半收取1380元,由被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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