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烟台张**有限公司与被告丹阳市新桥镇华林如海超市加盟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已协商达成和解协议,原告撤回起诉,是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也无规避法律之处,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烟台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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