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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江苏乾**限公司与江苏乾**限公司、叶*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徐**诉被告江苏乾**限公司、叶*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3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860元减半收取1930元,由原告承担(已交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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