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受理原告曹*与被告蒋**股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曹*于2015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曹*申请撤诉并无不当,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曹*撤回诉讼。
本案案件受理费26800元、减半收取1340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8400元,由原告曹*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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