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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李**与被上诉人江**份有限公司谷里支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李**因与被上诉人江**份有限公司谷里支行、原审被告秦*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2014)江宁江民初字第26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12月11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月1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上诉人江**份有限公司谷里支行的委托代理人张*到庭参加诉讼。上诉人李**、原审被告秦*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李**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可以按撤诉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本案按上诉人李**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各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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