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华夏银**太仓支行与太仓**限公司、吴**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华夏银**太仓支行(以下简称华**行)诉被告太仓**限公司(以下简称太仓起*)、吴**、郁*、吴*、王**、郁**、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与被告太仓起*、吴**、郁*、吴*、王**、郁**、孟*达成和解为由于2015年11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太仓起*、吴**、郁*、吴*、王**、郁**、孟*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华夏**限公司太仓支行撤回对被告太仓**限公司、吴**、郁*、吴*、王**、郁**、孟*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748元、保全费人民币5000元,合计人民币5748元,由原告华**限公司太仓支行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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