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睢宁县**限公司与被告徐州**有限公司、徐州大通市**宁县分公司、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5年5月29日立案受理后,由代理审判员陈**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2015年6月8日,原告睢宁县**限公司以被告已经全部履行本案所涉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睢宁县**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睢宁县**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徐州大**有限公司、徐州大**有限公司睢宁县分公司、代**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78元,由原告睢**有限公司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