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淮安市楚州区**型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淮安市楚州区红安铝粉厂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4950元,减半收取2475元,由原告淮安市楚州区红安铝粉厂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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