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张先进与广州**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2015执1591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原告张先进与被告广州**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穗云法民二初字第159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一、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广州**限公司向原告给付货款615088.5元及利息(以615088.5元为本金,自2014年8月12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按中**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二、驳回原告张先进的其他诉讼请求。因被告未依判决履行义务,权利人张先进于2014年12月3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同日,本院予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615088.5元。

本院查明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收到执行通知书后立即履行义务,但其逾期未履行。本院依法向银行、房管、车管查询,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存款843051.08元,小型汽车5辆(粤A×××××、粤A×××××、粤A×××××、粤A×××××、粤A×××××,均已被其他案件查封)、无发现有房产。经现场调查,被执行人停止经营,工人已经遣散,厂区内存放有大量的机器设备及部分原材料(均被多家法院查封),此外,暂无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2015年2月11日,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在中国**行账户66×××50银行存款630000元,截止2015年1月7日,该账户有存款余款843051.08元,本院扣划630000元后,尚存余额213051.08元,已被福建**法院以(2014)尤执行字第963号轮候冻结1800000元,被本院(2014)穗云法民二初字第1713号轮候冻结512732.52元【该案已申请执行,案号为(2015)穗云法执字第2242号】。此外,本案在诉讼期间还保全查封了被执行人乳皮机、搅拌机各一套。

另查,涉及广州**限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在本院有数十件之多,且均未执行到位。因被执行人的停止经营,上述执行到位的案款需待其他案件一并处理该公司的资产后在作统一分配。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经采取多方执行措施,执行到的部分款项需待处理被执行人的其他资产后再作统一分配,现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院(2015)穗云法执字第1591号案终结本次执行。

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可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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