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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华**限公司与江苏**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5年4月14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江苏华**限公司诉被告江苏**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朱**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江苏华**限公司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华**限公司自愿向**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江苏华**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江苏**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80元,减半收取2540元,由原告江**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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