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5年4月14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江苏华**限公司诉被告江苏**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朱**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江苏华**限公司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华**限公司自愿向**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江苏华**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江苏**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80元,减半收取2540元,由原告江**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