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大丰市**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机械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30日作出(2015)大西商初字第0000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6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院认为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安徽凯**有限公司暂无履行能力,且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暂缓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院(2015)大西商初字第00008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