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审原告曹*与原审被告袁*、吴**、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8月11日作出(2009)新民一初字第2217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5年11月6日,再审申请人吴**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本院审查过程中,再审申请人吴**向本院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再审申请人吴**在本院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是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准许再审申请人吴**撤回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