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上诉人孙**、中投诉讼保全担保江苏有限公司志被上诉人张*委托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查明,原审法院通过实地调查,确认原审被告苏**司的工商注册地虽在南京市鼓楼区,但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南京市秦淮区中华路8号。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依法应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法人的住所地是指法人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因原审被告苏**司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在南京市秦淮区,故原审法院作为被告之一的住所地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中投公司所称其与被上诉人之间签订的《财产保全担保合同》中的管辖约定即使存在,根据协议管辖的相对性原则,也不能作为确定本案管辖的依据。综上,对于两上诉人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一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