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上述原告诉上述被告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董**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董**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8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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