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李**与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徐**因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邳州市(2013)邳官民初字第118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了合议庭。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徐**于2016年3月23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上诉,被上诉人李**于2016年3月23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对徐**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徐**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被上诉人李**申请撤回起诉,上诉人徐**同意,且又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可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准许上诉人徐**撤回上诉。

二、准许被上诉人李**撤回起诉。

三、撤销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2013)邳官民初字第1183号民事判决。

一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李**承担;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徐**承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三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