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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军与王**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建军因与被上诉人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2015)宿豫*初字第56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一审法院认为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建军于2015年12月21日以与王**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上诉人建军自愿申请撤回上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建军撤回上诉,一审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2448元,减半收取1224元,由上诉人建军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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