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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事务所与宿迁市**有限公司诉讼、仲裁、人民调解代理合同纠纷、仲裁程序案件等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江苏**事务所(以下简称义扬律所)因与被申请执行人宿迁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滨房产公司)委托代理合同纠纷一案,2014年11月10日经宿迁市仲裁委员会作出(2014)宿仲裁字第75号裁决。由于被申请执行人湖滨房产公司未按照生效裁决约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义扬律所于2015年3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仲裁裁决,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请求情况

申请人义扬律所申请称:2012年5月、7月,被申请**产公司委托申请人义扬律所为被申请人从事代理服务,共签订16份委托代理诉讼协议,委托申请人代理被申请人参与与案外人的仲裁活动。该协议约定,每份代理协议约定的律师代理费用均为2600元,并于合同签订后7日内一次性支付。后申请人义扬律所按照代理协议约定履行了代理诉讼义务,但被申请**产公司未按照约定支付代理费。后申请人义扬律所依代理协议约定的仲裁条款申请仲裁,宿迁市仲裁委员会裁决被申请**产公司在收到裁决书十日内向申请人义扬律所支付律师代理费用共计41600元,并承担仲裁费2048元、公告费1010元。现仲裁裁决书已生效,但被申请人未按照仲裁裁决履行给付义务,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提供的仲裁裁决有明确的给付义务,且程序合法,并经送达已生效。因此,宿迁**员会作出(2014)宿仲裁字第75号裁决,符合法律规定的执行仲裁裁决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申请执行人江苏**事务所申请强制执行的(2014)宿仲裁字第75号裁决,本院予以执行。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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