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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与盐城**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案由: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原告刘**与被告**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2日受理后,原告刘**又于2016年4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刘**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法律规定,对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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