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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与陈*、浙商财产**城中心支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与被告陈*、浙商财产**城中心支公司、侍洪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于2016年3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张**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0元,依法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张**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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