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与被告陈*、浙商财产**城中心支公司、侍洪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于2016年3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张**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0元,依法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张**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五日
刘**与盐城**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茆**与孙**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杨**与中石化壳**售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射阳**制造厂与盐城市城南新区鲁家五金电器经营部、山东滨州**责任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王**与徐**、陈**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蔡**与王*、孙**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张**与吴**、中国人寿财**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申请执行人仇必山与被执行人南京**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烟台张**有限公司与金**债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曾**与张新春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