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曾**诉被告张新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曾**撤回对被告张新春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曾**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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