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烟台张**有限公司与金**债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安徽省**民法院于2015年2月11日作出(2014)滁民三初字第0005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金**至今未能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冻结被执行人金**在金融机构存款9000元或查封其等额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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