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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戴**、南京嘉**限公司、江苏**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戴**、南京嘉**限公司、江苏**有限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均不服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2012)六沿民初字第136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10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1月1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戴**的委托代理人许**、上诉人南京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上诉人江苏**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张**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2012)六沿民初字第1366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分别预收上诉人戴**案件受理费7260元、南京嘉**限公司案件受理费21000元、江苏**有限公司案件受理费17214.5元,由本院分别退还。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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