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京市分公司与被上诉人陈**、王**、王**、王**、中国平安**司江苏分公司、孟**、孟**、巢*、李*、赵*、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中国人**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陈**、王**、王**、王**、中国平安**司江苏分公司、孟**、孟**、巢*、李*、赵*、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2014)六沿民字第140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7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中国人**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以与被上诉人陈**、王**、王**、王**庭外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6年3月29日书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上诉人中国人**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中国人**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撤回上诉,原审法院判决生效。

二审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上诉人中**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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