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常熟市**有限公司与被告常熟**械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常熟市**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常熟市**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其对诉讼权利的正当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常熟市**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61元,由原告常熟市**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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