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常熟**织厂与宜兴**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案件描述

常熟**织厂与宜兴**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熟支商初字第011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上述判决,宜兴**有限公司应给付常熟**织厂货款人民币99400元,案件受理费、保全费2079元由宜兴**有限公司负担。因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常熟**织厂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人民币101479元,本院于2014年1月22日立案受理。

本院查明

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按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另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宜兴**有限公司经查无银行存款、房产等可供执行的资产。本案未执行到位金额计人民币101479元。

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3)熟支商初字第011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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