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龚**与陆**、毛勤言、程*、陆**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案件描述

龚**与陆**、毛勤言、程*、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2日作出的(2013)熟民初字第1042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一、陆**、毛勤言、程*、陆**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龚**借款本金人民币380万元,并支付龚**利息人民币548857.22元,二项合计人民币4348857.22元,(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龚**指定账号;或汇入常熟市人民法院,开户行:中**行常熟东南经济开发区支行,账号:7324610183100000117);二、驳回龚**的其余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3240元、保全费人民币5000元、公告费人民币600元,三项诉讼费合计人民币58840元,由龚**负担人民币11649元,由陆**、毛勤言、程*、陆**负担人民币47191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10月27日立案受理。

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网络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方便执行的银行存款。向常熟**理处查询,发现被执行人毛勤言、陆**所有的房屋有位于常熟市枫泾新村一区33幢×室、×室房屋二套,因上述房屋均由本院另案首封,故本案目前暂无法处置;发现被执行人程*、陆**所有的房屋有位于常熟市杨园镇新浜村八组程家巷×号,因该房屋系农村宅基地房屋,故本案目前也暂无法处置;之外,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房屋。向常熟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查询,发现登记在被执行人陆**名下的车辆有苏E×××××、苏E×××××、苏E×××××、苏E×××××、苏E×××××汽车五辆,登记在被执行人程*名下的车辆有苏E×××××汽车一辆,登记在被执行人陆**名下的车辆有苏E×××××汽车一辆,因未发现上述车辆下落,故本案目前也暂无法处置;之外,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车辆。此外,本院亦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现尚未执行到位人民币4396048.22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并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除暂无法处置的房屋、车辆外,未发现其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常熟市人民法院(2013)熟民初字第104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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