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丹阳市**有限公司与被告孙**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方于2015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方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丹阳市**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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