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丹**民法院于2015年9月25日依法立案受理原告丹阳市**有限公司与被告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1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并无规避法律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丹阳市**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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