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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与扬中市三茅街道同心社区第六居民小组、扬中市三茅街道同心社区居民委员会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周*、上诉人扬中市三茅街道同心社区第六居民小组因履行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扬中市人民法院(2013)扬新民初字第87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扬中市人民法院(2013)扬新民初字第879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扬中市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二审案件受理费本院予以退还。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七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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