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周*、上诉人扬中市三茅街道同心社区第六居民小组因履行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扬中市人民法院(2013)扬新民初字第87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扬中市人民法院(2013)扬新民初字第879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扬中市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二审案件受理费本院予以退还。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七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