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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限公司船舶碰撞损害责任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南京**限公司因被执行人营口**限公司拒不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武海法事字第00029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向申请执行人支付通海水域船舶碰撞损害赔偿义务,于2014年4月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4月11日受理立案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限令被执行人在收到执行通知书的次日起十日内自动向申请执行人履行损失赔款人民币(以下均为人民币)486505.5元及其利息和延期履行债务的双倍罚息;负担(2012)武海法事字第00029号案应负担的案件受理费5,840元和本案申请执行费7,994元的支付义务。案件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终结本次执行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2012)武海法事字第0002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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