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限公司与被告吴*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苏**限公司于2014年1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江**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于法无悖,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江**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吴*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3099元,由原告江**限公司负担(已预交)。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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