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有限公司诉被告江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不履行工商行政管理职责一案中,原告江苏**有限公司以涉案行政争议已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行政诉讼的提起与撤回是法律赋予行政相对人的权利。原告江苏**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其自愿处分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江苏**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江**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九日